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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信息
團號: 收件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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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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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、直
4.5公分且橫3.5公分、
脫帽、未戴有色眼鏡、五
清
晰、不遮蓋、足資辨識
人貌 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
之長度不得小於3.2公分
及超過3.6公分,白色背
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
色照片,且不得修改或使
用合成照片。
二. 照片背面請書寫姓名、出
生日期。 |
請於虛線內黏貼效期尚於6個月以上之
大陸往來臺灣通行證,第三類使用護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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駐 外 館 處 審 查 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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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資料 |
中文姓名
(請用正楷繁體字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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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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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 |
□ 有固定職業(1) □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(5)
□ 在大陸地區學生(2) □旅居國外四年以上有工作證明(6)
□ 有等值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(3) □(4)(5)(6)之隨行配偶或直系血親(7)
□ 赴國外留學生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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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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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為本團領隊 |
□是□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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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歷(和曾任職務、具有何種專業造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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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機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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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電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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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、港澳
或海外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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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為臺灣
人民之配偶 |
□是□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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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事項 |
一、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,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,
犯內亂罪、外患罪,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,免予追訴罰。
二、 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,另具有人大代表、政協委
員或台辦身分者,請於本欄據實詳述。如未據實填寫,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,視為隱匿身分或虛
偽申報,應負法律責任。
□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,曾任職於 。
□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、軍事、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,現任職於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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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上所填內容,俱屬實,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,願負法律責任。
二、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,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,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,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,並負擔收容、強制出境所須之費用。
申請人: 簽章: 代申請人: 簽章
代辦旅行社: 戳記(含註冊編號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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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□第一類人士
2.□第二類人士
3.□第三類人士
4.□郵輪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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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隊姓名 |
多次入出境證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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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 碼 編 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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